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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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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第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的通知》,现决定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9年05月0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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