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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江分局在业主状告其“3C认证行政执法越权执法”行政诉讼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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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江分局在业主状告其“3C认证行政执法越权执法”行政诉讼中胜诉

去年8月,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江分局(以下简称青白江分局)在辖区内开展3C认证认证执法检查中,对某家电商场擅自销售未经3C认证认证家用电器产品的行为依法实施了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家电商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青白江分局不具备《认证认可条例》授权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青白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青白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执法,应当将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作出了撤销青白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

青白江分局因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维持了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江分局对某家电商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三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在流通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这一规定并不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同时,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证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证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应当予以适用。根据该复函的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证监管职能,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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